刘上峰
日前出台的《江西省消费者购买到假劣药品实行“先行退付”的试行办法》规定,消费者个人在全省范围内的具有合法资质的零售药店、医疗机构购买到8类假劣药品,均可在30天内携带所购药品的实物、票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向购药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经查实后,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消费者先行退付购药款。
药监部门推出“先行退付”便民之举,这不仅有利于广泛调动消费者参与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的积极性,而且对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职能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药品安全与百姓健康紧密相连。从近年来媒体披露的假药案件看,一些地方连续出现了类似“齐二药”、“欣弗”等事件,一方面暴露出药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另一方面也暴露出药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严重缺位。少数地方假药屡禁不止,根本问题在于,当地的职能部门不是在如何提高自身监管职责上发力,而是将假药的出现归咎于不法商人的“胆大包天”,或是指责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和防范能力差等。更有甚者,以“市场经济不可能根绝假冒伪劣”作为“托词”,这显然是某些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的“惰政”体现。
假劣药品,扰民、伤民、害民,人皆恨之。生活中,一部分消费者曾有过购买到假冒伪劣药品的遭遇。应该看到的是,在目前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下,由于对假药取证认定相对较难,加之维权成本过高等原因,不少消费者购买到假药只能选择“忍气吞声”。消费者的无奈“沉默”,无形中使得那些制售假劣药品者更加肆无忌惮,倘若监管部门熟视无睹,听之任之,不法商人将更加猖獗,严重损害当地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
从某种意义上说,药监局为假药埋单,实则是为自己的失责“埋单”,更是政府职能部门主体意识的回归和监管责任的强化。我们欣喜地看到,“先行退付”制度彰显民生之重,体现了“以人为本”。在这里,政府部门实际充当了消费者维权“代理人”的角色,使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维护。其示范意义告诉我们,在任何时候,根治假冒伪劣产品最根本、最终极的力量,仍在政府。
对药监部门而言,“先行退付”既是一种承诺,一种压力,也是一种责任。它将迫使药监部门切实担负起职责,加强对市场药品的监管,最终让百姓用上“放心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