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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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条地税优惠政策
支持灾后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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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16条地税优惠政策
支持灾后重建

预计减免地方税收总额4.08亿
 

  本报讯 记者何宝庆报道: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顺利进行灾后重建工作,省地税局出台16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多个方面,预计将为受灾地区企业和个人减免地方税收4.08亿元,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2万元。这是记者2月17日从省地税局获悉的。

  16条优惠政策是:

  一、在农村经营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在2008年度内,营业税起征点暂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元。

  二、对灾区个人恢复重建的自建自用房屋,不征建筑安装营业税。

  三、企业通过政府及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灾区重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因受灾发生的财产净损失允许在当年全额扣除,当年利润不足扣除造成的亏损,准予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弥补。

  五、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竹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因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在2008年度内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对个人因灾害损失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对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内的房产税。

  九、对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对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程序报批,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一、对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资源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程序报批,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内的资源税。

  十二、对灾情影响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报县(市、区)地税局批准,可在三个月内免收其定额内使用的地税发票工本费。

  十三、对灾情影响严重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件的,在2008年上半年,可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十四、对因灾情影响生产经营,正常纳税有困难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报县(市、区)地税局批准,可在三个月内给予定额优惠照顾。

  十五、因灾情影响,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的,可以延期办理申报。

  十六、因灾情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程序给予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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